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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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7日至10日,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十五届年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来自全国各高校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年会。在为期四天的会议期间,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中国与世界的司法改革、英美司法制度改革、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亚非地区司法制度改革问题、中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官制度等专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司法改革:中国与世界

贺卫方教授以“司法改革:中国与世界”为题,指出:司法改革不仅是中国的话题,也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话题。当今的司法改革有三个发展趋势:第一,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开始淡化;第二,民族意识、宗教冲突和本土文化兴起;第三,贸易自由化使各国在法律方面的交往日益方便,国外的法学知识对中国的影响也日益广泛。中国的司法改革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中国司法改革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地位;第二,职业主义的兴起是过去10年最令人瞩目的现象;第三,外来知识持续引入,但不断受到本土文化的阻却,表现在:诉诸人心的观念、官方权力的过分依赖及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

方立新教授对贺卫方教授的发言做了回应,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进步,其表现就是司法独立观念获得学者们的普遍认同以及司法考试的成功。同时,也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司法精英化应与民主化相结合;第二,要注重精英化与专业化之后的人权保障。

铃木敬夫教授就日本对韩国殖民统治时期的治安法进行了主题发言:首先,介绍了日韩合并前治安法的特色;第二,思想犯处罚规定的产生;第三,朝鲜审判程序的简单化;第四,台湾的刑事司法与一审终审制。

张中秋教授认为:对司法制度深入研究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提升研究的层次:第一,应从制度研究走向类型研究;第二,研究外国司法制度应与中国司法制度的背景知识双向互动与透视;第三,对外国司法制度应进行更深入与系统的研究。

费安玲教授以“罗马法研究与中国民法典”为题做了发言,认为:法制史的研究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设计十分重要。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罗马法研究可以给我们以启迪。它不仅仅可以给我国民商法提供制度渊源,更能提供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渊源。这是我国百年民商法文化所追求的。目前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现象:提倡全面国际接轨与突出中国特色。对此,我们应进行深刻反省。

徐国栋教授对法学阶梯的两个片段进行了分析。首先,简要介绍“品词”研究方法与所用文本;第二,以往对两阶段论的解释;第三,马克思主义与上述两阶段的转换关系;第四,两阶段论的意义;第五,退化论的矛盾;第六,退化论对希腊文化的影响;第七,退化论对现在的影响;第八,自然法的高级法地位的由来。

英美司法制度改革

李红海博士就普通法司法技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指出:司法技术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运用的技术,它对于司法独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能推进基层司法实践,使我国司法制度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司法技术的内容包括:区别技术、寻找案件争执点技术、价值之争转化为工具之争技术等等。司法技术是一种个人的体验,我们应从个人的经验中总结出一般性知识,将别人的经验总结成一般性知识,再转化为个人经验,进而把自发的东西转化为自觉的认识。

高鸿钧教授认为:正当性规则来自于经验和社会共同体,所以,应当避免统一的制度设计;英国普通法从实践中来,偏重经验,而中国则相反。

方立新教授认为:法律技术对强调司法职业的专业性具有重大意义;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比技术更重要;我们对西方司法制度的借鉴,应分清其优劣,不能绝对化。

李拥军老师认为:陪审制度是美国最具特色的司法制度之一,也是现代美国司法公正的象征之一。民主信仰、个人主义和反权威精神、正当程序、判例法体系是美国陪审制度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事实上,它自身的良好机制为实现司法公正发挥着积极的功能。但是,它的一致裁决原则、感情因素的干扰、诉讼效率的低下等问题也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李昌道教授认为:陪审制度应与其他制度配合起来使用,例如,诉讼制度、律师制度、证据制度及法律理念的配合。在横向方面,美国陪审制度不仅应与英国相比较,而且应与德国参审制相比较。另外,美国陪审制度中的一致裁决制度马上要取消了,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关注。

高尚老师认为:美国陪审制度中有许多具体制度很值得我们研究。陪审制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兼容存在着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我国陪审制与美国陪审制的民主功能的理论基础不同;其次,两者的融合存在着文化背景的障碍,包括四个方面:服从权威、法院决定、陪审团的非职业化倾向未能改变我国法官职业化弱点、陪审员行为不当之救济方法的缺失;再次,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不适合实行陪审制度,应该走类似于日本的第三条路。

贺卫方教授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全世界法学家都感兴趣的问题,但陪审制度离开英语国家却无法很好的生存。英美陪审制度的最大作用在于减轻和推卸司法责任。

蒋岩波教授认为陪审制度不存在效率低下问题。从时间上看,连续审理可以加快审判速度;从金钱上看,陪审制度可以减轻诉讼成本。因此,就整个制度上考虑,它是符合效率价值的。

贺卫方教授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英国法律职业的保守与改革问题;第二,英国的律师职业和法官职业的关联性;第三,英国法律研究中怎样寻找理论的问题;最后,英国的法律职业与中国社会的关联。

董茂云教授指出:司法制度的变革既有民族性又有世界性,而民族性是主流;司法制度的变革既受传统文化的支撑,又受其制约;中国不应移植辩诉交易制度。

周伟文教授认为: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未必是一对对立的价值。目前我国司法的不公正很少是由追求效率而造成的。美国对辩诉交易的接受在于其宪法精神,强调契约自由精神。而我国的宪法精神与其不同,所以无法简单地按照我们的标准来判断其好与坏。

日本司法制度的改革

曲阳老师以“法治理念变迁与司法制度改革”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指出:当今日本的司法改革并不只是单纯的制度层面的改革,它已深入到了法治理念的变迁,并由此启动了司法制度的诸多变革。此次司法改革在理念上的变化主要有:确立“法的统治”理念;司法是支撑“公共性空间”的支柱。日本司法改革对中国的启示是:理念先行;司法改革的定位;学者的作用;强化司法在社会中的地位。

彭勃老师认为:日本三次司法改革具有不同的特点:明治时代的改革广泛引进西方制度,自上而下地进行改革,与政治改革同步;二战后的改革,主要模仿美国,在外来压力下被动接受,也是和政治改革同步;本次改革,也主要以美国模式为主,但是,它属于自下而上的改革,而且与政治改革脱钩。

李道刚教授提出以下观点:第一,日本在引进西方司法制度时是纵向的,而中国则是横向的;第二,现代法治国的概念有所变化,开始从形式转向了实质;第三,司法改革不应进入相对主义的误区。

邓曾甲教授认为:日本临时司法改革意见书及围绕它而展开的争论,是日本在战后美国主导下的法制民主化之后,由日本政府自主进行的第一次司法改革。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法曹一元化制度和改良司法制度的具体措施,重点有三个方面:改善法官待遇与地位;裁判程序的合理化;改革简易程序。

冯卓慧教授认为:日本国民积极参与了司法改革,尤其是律师。而中国的律师由于素质等原因被排除在司法改革之外。我们应当提倡“大司改”概念,将律师制度的改革纳入到司法改革中,提高律师素质。

李红海博士认为:在法治问题上,英美与德国是不同的,英美是由开放到民主再到提倡人格尊严,而德国则是一人监督下的法治国。在这一点上,中国与德国相似。

郭志祥教授认为:日本的法治进化过程与中国相类似,建立法律共同体是必要的。中国应当学习西方以建构自己的法律体系,法律的成长必须有市民化的基础。

王晓锋硕士在主题发言中介绍了日本1923年陪审法的结构内容以及缺点,从法律移植的角度分析了日本陪审法失败的原因以及日本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任强教授认为: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司法公正的象征。自生自发秩序在中国是不存在的;黑格尔的存在就是合理的理论在中国也是行不通的。

陈颐老师认为:以日本陪审制的起伏为鉴,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运动似乎不宜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可以考虑在司法过程内部采用类似于“混合政体”的模式,从而融合司法运作中的精英因素与平民因素。

张锐智教授论述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在权力监督中的作用,认为美国的司法权对立法、行政权都有较强的制约。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宪法至上”、“监督权力”、“依法治国”等精神和具体制度对完善我国法治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张文政教授认为:法律是有时间差的;司法审查是个法治主义问题;违宪审查和权力制衡的精髓在于“民主至上”。

亚非地区司法制度改革问题

何志辉老师以“口头非洲法:从司法看传统习惯法文化”为题,指出:从司法依据看,非洲习惯法并没有书面文本,司法过程也没有书面程式;而习惯法文化的口头传播和发展,表现为丰富的口头文化。这种口头性的习惯法,蕴涵着非洲人民长期积累的司法经验与智慧,颇具研究价值。

夏新华教授认为:口头非洲法是对非洲法律文化总结的一个部分,具有本身的特色,但它只有在司法层面上才能体现正义价值。

洪永红教授认为:口头非洲法是最具有特色的一个法律现象,对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有借鉴意义。

徐国栋教授赞成何志辉老师的研究方法,但对其研究视角却持不同观点,认为以殖民者的视角来研究非洲法是不可取的。何文所称的习惯法在本质上是制定法。同时,徐教授对“非洲法”的名称提出了质疑。

中国司法考试与法官制度

冷霞硕士对近代中国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近代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在于选拔司法人才,与现今司法考试制度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强大的司法力量的目的不同。而这一目的也就决定了近代中国司法考试制度优缺点并存的特征。

王健教授指出:近代中国的司法考试是个发展的过程,而收回治外法权贯穿于整个近代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之中,这是我国近代法治发展的重要特征。

龚汝富教授认为:民国时期的中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法律精英;冯卓慧教授认为:司法考试可以起到指引法官扩大知识面的作用,而我国自清末以来就有这个传统。

余辉老师以“中国法官制度:发展与变革”为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体制转轨背景下展开的法官制度改革,其基本趋势和总体发展走向是日益淡化法官的行政性和大众化色彩,不断强化法官的专业性和精英性特征。

徐静琳教授认为:法官制度改革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亮点。司法独立应包括三方面内涵: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但是,法官应当平民化。

朱晓 博士认为:除了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考察我国法官制度的变革外,还应从法官和研究者的视角来考察我国的法官制度。

鲁迅的“拿来主义”到底是什么?

个人见解:就0的概念最早提出来的是玛雅人,而真正的阿拉伯数字0是印度人发明的。

材料1. 据历史记载,玛雅人有一个被称为“人类头脑最光辉的产物”的数学体系,玛雅人(或他们的欧梅克祖先)独立发展了零的概念,它的发明与使用比亚非古文明中最早使用“零”的印度还要早一些,比欧洲人大约早了800年。 并且使用二十进制的数字系统;数字以点(?)代表1,横棒(-)代表5。碑文显示他们有时会用到到亿。

论点:这里提的零并不是我们所用的阿拉伯数字0,但这应该是最早含有0的概念的数字了。

材料2. “0”的发明和传播

大约在公元前三世纪,古印度人终于完成了数字符号1到9的发明创造,但此时还没有“0”。“0”的出现,是在1到9数字符号发明一千多年后的印度笈多王朝。刚出现时,它还不是用圆圈,而是用点来表示。至于何时由点转为圆,具体时间已无从考证,但在公元876年,人们在印度的瓜廖尔地方发现了一块刻有“270”这个数字的石碑。这也是人们发现的有关“0”的最早的记载。

后来,这套数字符号传到阿拉伯,然后由阿拉伯人将这套数字介绍到欧洲。欧洲人误认为是阿拉伯人发明的,所以称它们为阿拉伯数字。

之前欧洲人使用的是罗马数字。当“0”传到欧洲时,罗马教皇认为“0”是“异端邪说”,下令禁止使用。有一位罗马学者从一本天文书中见到了阿拉伯数字,对“0”的作用十分推崇,专门在他的日记本上记下了“0”在记数和运算中的优越性。后来,这件事被教皇知道了,说他玷污了上帝创造的神圣的数,将他逮捕入狱,还对他施行了拶刑。但迫害无法阻挡先进知识的传播,“0”不仅在欧洲传播开来,还迅速地传遍了全世界。

它们传入中国的时间,大约在十三世纪。但据英国著名科学史专家李?约瑟博士的考证,“0”产生于中印文化,是中国首先使用的位值制促进了零的出现。印度是在中国筹算和位值制的影响下才创造“0”的。中国远在三千多年前的殷商时期,就采用了位值制,甲骨文中有“六百又五十又九(659)”等数字,明确地使用了十进位。在《诗经》中,零的含义被解释成为“暴风雨末了的小雨滴”,计数中把零作为“没有”看待。中国魏晋时期的数学家刘徽在注《九章算术》时,已明确地将“0”作为数字了,使用过程中,开始用“口”表示,后来把方块画成圆圈。到了十三世纪,南宋数学家正式开始使用“0”这个符号。由此可见,中国是“0”的发源地。

论点:由此可知,最早提出的我们所用的阿拉伯数字0是印度。

鲁迅的“拿来主义”到底是指自己主观意愿的,也就是说自己想要的,这个拿是有选择性的拿。就是对文化遗产和外国的东西,“或使用,或存放,或毁灭”,是“占有”“挑选”、创新。

鲁迅的“拿来主义”主要是针对“送去主义”而言的,也是针对所谓洋人的“送来”而言的。鲁迅并不是反对“送去”,“送”是免不了的,甚至还是需要的;鲁迅所反对的只是一味地“送”,只“送”不“拿”。

鲁迅说:根据“礼尚往来”的仪节,“送去”之外,还得“拿来”,是为“拿来主义”。拿来主义,既是文章的标题,也是文章的主旨。在鲁迅的笔下,“送去”一旦成了“送去主义”,再加上还“讨”得洋人“送来”些什么的,那可就要成为丧权辱国、媚外求荣的卖国主义了。

“送去主义”是“闭关主义”碰了一连串大钉子之后的产物。君不见鸦片战争洋人的枪炮打破了中国的“闭关主义”大门之后,中国的反动政府“送去”了什么吗:国土、主权、白银、文物、苦力、奴隶,从“古董”到“活人”,从人格到国格。

就在鲁迅写作本文的时候,国民党政府给日本帝国主义送去了东三省和热河省,还给别的帝国主义国家送去了“租界”等等,美其名曰“宁赠友邦,不与家奴”,以至于在中国的土地上竟也被挂上了“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

长此下去,自然“国将不国”,只有当亡国奴的份了。那么西洋人、东洋人又给我们“送来”了些什么呢:洋枪、洋炮、洋烟、洋货、洋教、洋文化,洋人的糟粕渣滓夹着靡靡之音,像洪水猛兽一样冲决着中国的堤坝,浸泡着中国人的家园。在中国人惨遭日寇铁蹄蹂躏的当头,在中国土地上“全盘西化”的谬论竟然甚嚣尘上。

“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鲁迅正是在这个时候发出了战斗的怒吼:反对卖国的“送去主义”,也反对帝国主义者恶意的“送来”;我们要爱国,要让贫弱的祖国富强起来,为此我们要实行“拿来主义”,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有头脑、有眼光、有辨别、有挑选,沉着而勇猛地把富强的西方国家的长处和优点统统“拿来”。鲁迅本人就是自己所提出的“拿来主义”的杰出执行者。

扩展资料

鲁迅《拿来主义》的创作背景

鲁迅写作这篇文章时,正是中国现代史上政治极为黑暗、斗争极为复杂的时期。1931年“九一八”事件发生后,日本帝国主义加深了对我国的侵略,而当时中央政府却奉行“不抵抗”政策,以全部力量投入了“围剿”红军的反革命军事行动。

他们一方面不断对日妥协;一方面为在文化上实行专制统治而大力推行“尊孔读经”和“新生活运动”。对外妥协投降,实际上就是把包括国土在内的祖宗留下的遗产拱手让人;“尊孔读经”和“新生活运动”核心就是宣扬封建道德。

这二者又有内在的联系,更深层的意义且不说,即以日本帝国主义为达侵略目的也大肆鼓吹“王道乐土”,说建立“东亚新秩序”就是“恢复孔子之教”,就可见一斑。这就表明,当时的中国社会,对于我国进步的文化是采取拒绝即“关门”的态度,在强大的帝国主义势力面前则一方面将自己的宝贵财产呈献上去,另一面又听任人家的“赐予”和影响。

在当时的形势下,鲁迅写了许多杂文,直接揭露帝国主义侵略(包括军事侵略和文化侵略)和反动当局卖国投降,更在文化战线上积极作战,对许许多多具体事情(具体的人、事、作品、思想及种种问题)作出了及时的反应。

百度百科—《拿来主义》

人民网—鲁迅精华作品赏——拿来主义

关于“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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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诗蕊开的头像
    诗蕊开 2025年11月22日

    我是初验号的签约作者“诗蕊开”

  • 诗蕊开
    诗蕊开 2025年11月22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2002年8月...

  • 诗蕊开
    用户112205 2025年11月22日

    文章不错《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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